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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宏观现状(1995—2005)

  

  表三【略】


  

  表四【略】


  

  就统计数据而言,我国刑事一审审结数在1997-2007年间呈现出递增趋势,主要是因为该期间乃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流动性在增加、经济体制在转轨,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而针对上诉率的指标特性,有学者曾研究指出,在没有重大因素变动的情况下,“任何社会的任何一层的司法判决,都会有一个大致稳定的最基本的上诉率。”[22]而在一个法治发达社会,上诉率将稳定在一个相对的数值上。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案件呈上升趋势,则二审案件也应呈现出类似的趋势。考虑到我国刑事一审的主体、程序、环境等要素与法治发达国家还有相当的差距,如我国转型期间的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程序设置较不完善、案外因素的影响较多,等等,可预期的结果应当是二审受案数与一审审结数呈同步的变化趋势,甚至呈现出更为剧烈的递增趋势。然而,出乎我们意料的是,二审受案数自2001年开始逐渐趋低,一审上诉率也在稳中下降。


  

  关于上诉率的下降,理论上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办案质量高,判决公正,导致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比例降低;二是办案质量差,救济途径少,导致被告人认为上诉也没用而放弃上诉,从而导致上诉率降低。就后者而言,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袂关系确实导致一审改判率较低,审级救济制度被虚置等弊端,也一定程度上损伤了被告人寻求上诉救济的积极性,但是,根据社会心理学的一般常理,受到不公平对待的被追诉人并不会轻易放弃上诉救济的机会。事实上,在我国转型期间,虽然诸如信访等法外救济途径与上诉救济呈竞争关系,但利害关系人更多的是在上诉救济与其他法外救济之间平行交叉进行,而非直接放弃法律给予的上诉救济机会,也就是说,在上诉救济的过程中,同时寻求法律之外的信访救济。[23]基于以上理由,如果说仅仅凭借无罪判决率降低尚无法直接得出证据问题减少,办案质量趋好的结论,但结合一审上诉率趋于降低的实证数据却可以初步认为,近年来我国刑事一审判决的质量在逐步提升,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发生概率正趋于降低,而非升高。


  

  另外,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总数和也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参见表五),[24]这也一定程度上显示着一审、二审判决质量在提高。对此,学者胡云腾也指出,“这表明,随着刑事一审和刑事二审审判质量的提高,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相应减少了;也表明党和国家采取的多种减轻申诉、上访压力的政策和措施发挥了作用,许多没有理由的申诉通过非诉程序得到了解决,矛盾得到了化解。”[25]


  

  表五【略】


  

  三、刑事办案质量的公众标准:“法律性错误发生率”趋高!


  

  所谓法律性司法错误,是指在上诉或再审救济过程中,更高审级或后续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认定前面的司法裁判存在错误。那么,与事实性司法错误相对,法律性司法错误的趋势如何呢?经由前文分析,可以知晓我国转型时期的刑事司法办案质量应当是在逐步提升,而非相反。当然,笔者也相信,由于种种因素,司法机关办案趋于审慎、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发生率趋于降低并不意味着事实性司法错误在基数上很少,相反可能很普遍;同样,事实性司法错误趋于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程序性司法错误和法律性司法错误正趋于减少。在现行的条件下,由于实践中的冤案数量很难统计,因此,公众心目中的冤狱数量及发案频率基本上都是以法律性错误为依据的,毕竟这是一种“看得见”的司法错误。为此,在我国转型期间,如何认识和评判法律性司法错误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近年来我国刑事二审案件的维持原判率呈现出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性错误的比率正趋于升高。刑事二审案件的维持原判率显示着二审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被维持原判的比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视情况可作出“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三种处理方式。而无论是直接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被视为存在法律性司法错误。因此,如果维持原判率趋于降低,则表明刑事二审法院变更或变相变更一审裁决的比率趋于升高;反之亦然。经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事二审案件的维持原判率自2003年以后整体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降低趋势(参见表六)。[26]这表明,我国转型期间变更或变相变更一审裁决的比率正趋于升高,也即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比率正呈现出升高的趋势。由于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比率(而非数量)在上升,这必将导致公众产生一种印象,即刑事二审法院所受理的单位数量的二审案件中,存在法律性司法错误的情况在增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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