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略】
表二【略】
显然,案外因素的增多与减少是很难量化的。如果假定是第一种情况,即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案外因素在增多,那么决定无罪判决率降低的情况一定就是证据问题相应减少,这也说明审前程序的办案质量一定是在变好。然而,仅仅因为强调证据问题趋少而假定案外因素趋多并不符合我们的心理愿景,事实上,分析逻辑也并没有这么简单。总体上,自1998年至今,乃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倡导诉讼制度改革和程序法治化的高潮阶段,虽然中国刑事司法仍秉持着注重社会治理、强调案外因素以及坚持公检法配合的特色,但在这一阶段,无论是法官的独立审判,还是司法权力的分权制约均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这些也切实而深入地影响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具体实务运作。因此,第四、第五两种因素应当是在减少,而非加强。
当然,在案外因素趋少的总体状况下,并不能轻易地得出证据问题一定趋少的结论,从理论推演的角度讲,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均可能存在。在此,只能进行定性的排除分析。其一,从程序制度构建与侦查能力建设的角度讲,经过1996年刑诉法修改,不枉不纵的诉讼理念在我国刑诉制度领域得到进一步加强,并获得了相应的制度保障,而且,近十年以来,我国追诉机关的侦查能力也在增强,这很大程度上使刑事司法证据问题趋于减少。其二,从司法实践操作的角度讲,实务部门普遍存在着提升各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客观现象,如逮捕阶段的“够罪即捕”[14]、起诉部门的“以审判标准为起诉标准”[15],这些实践机制均体现出刑事司法机关的“办案审慎”。[16]尽管这种“精密型司法”容易导致办案人员在有限的现实条件与巨大的办案压力之间难以融通,从而滋生各种规避或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但客观地讲,该办案模式却有效地降低了那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的事实性司法错误的发生比率,至少错判无辜的发生率正趋于降低。其三,值得注意的是,无罪判决率的降低还可能因为追诉机关的撤诉率升高,也就是说,公诉机关以撤回起诉的方式规避审判机关的无罪判决。客观地讲,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的情况确实较为普遍,[17]这种程序倒转或回流的方式在很多地方已成为检法两家的默契,“撤诉往往是检法两家‘互相配合’或者‘讨价还价’的产物,成为检察机关避免错案追究和维护‘脸面’的托词或护身符”,[18]甚至经常会出现追诉机关撤诉后,经由补充侦查、充实证据之后,再行提起公诉的情况,这不仅是对程序法的规避,侵犯了诉讼程序的刚性效力,而且还极大地损伤着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却并没有明显数据表明撤回公诉率在升高,相反,似乎是在波动中下降。[19]如果是这样,无罪判决率的降低也不太可能是因为撤回公诉率升高所致。况且,实践中撤回公诉的目的也并非全部旨在规避无罪判决。其四,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也可能是导致无罪判决率较低和趋低的原因,然而,该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还较普遍,但从趋势上讲应当正趋于减少,毕竟近十年来,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权利话语激励下,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实践策略已遭遇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机,正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迁。
综上,尽管在法理上,笔者也对这些规避程序法的操作模式持反对立场,但基于上述实证数据和定性分析,总体上,我国刑事司法的办案质量应正在提升,至少是错判无辜的发生概率应正趋于降低。
第二,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结数稳步升高(参见表二),二审受案数则波动中降低(参见表三),导致刑事一审上诉率呈现出下降趋势(参见表四),[20]这很大程度上表明审判程序的判决质量整体趋高,也表明事实性错误的发生概率正趋于降低,而非升高。经由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事一审审结数自1997年至2005年之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升高趋势,刑事二审受案数则呈现出大概以2001年为拐点的“先升后降”趋势,刑事一审上诉率呈现出1997-2004年间基本稳定[21]而后呈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