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宏观现状(1995—2005)
——基于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
林喜芬
【摘要】刑事司法错误是衡量刑事司法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分析1995-2005年之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一审上诉率、二审维持原判率、再审改判发回率等数据,可初步得出近期我国刑事司法呈现出“事实性错误的发生率趋低”、“法律性错误的发生率趋高”的统计结论。“事实性错误的发生率趋低”的数据事实表明我国刑事司法的办案质量呈宏观趋好的态势,而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可能另有原因,对“法律性错误的发生率趋高”的错误理解或许正是重大原因之一。
【关键词】刑事司法;运行现状;办案质量;司法错误EE131UU1820655
【全文】
近年来,随着司法透明度以及媒体对司法的关注度的逐渐加强,刑事误判现象大批量地曝光于公众的视线之中,不禁让人感觉到“又”是一个“罪犯”翻案年。公众无不震撼、学者无不思索、高层无不关注。面对误判,各界已成“惊弓之鸟”。与此同时,误判现象也持续拷问着尚不成熟、亟待改革、正迈向法治化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对症才能下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良显然不能仅仅以定性分析、甚或主观臆想为基石。正如霍姆斯所言,“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1]正是在此意义上,认知和研判近期我国刑事司法错误的真实现状便成为定位本土司法语境、提炼制度改良进路的基础性前提。事实上,也只有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现状进行切实而有效的诊断,方能提炼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透视刑事司法运行的方法论:一个视角转换
(一)传统的认知:抽象视角及其局限
当前,受社会心理结构的普遍影响,刑事司法学领域也没能超越社会各界对司法错误的感性认知,可以说,无论是平面媒体、立体网络的新闻曝光,还是法律界、法学界的批判性反思,抑或高层的忧虑性关注均以“话语”的形式进行着交流与互动,进而凝成一种公众共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很普遍,普遍性的司法错误反映着司法制度的诸多问题,由此,现行的司法制度亟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在研究方法上,现有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研讨主要有三种:一是媒体工作者就一些典型个案进行的报道与传播,并提出刑事司法制度在某一或某几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改良建议;[2]二是理论学者就一些典型个案进行研究与分析,并提出制度改革建议;[3]三是实务部门就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与总结。[4]
客观地讲,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刑事司法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亟须完善,刑事冤案较为普遍,很多司法错误也确实源发于刑讯逼供和程序保障的缺乏等制度弊端,因此,上述认知思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研究视角的功效正在于聚焦一些具体的冤狱案件,并在分析与检讨中形成理论合力,使社会各界纷纷关注刑事司法错误,进而以此为契机对多年来积重难返的司法弊症作更深一步的鞭挞与改良。
但尽管如此,这种认知思路也存在较大的局限——它几乎无法让我们清晰地知道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运行现状,尤其是引发社会各界不满的司法错误之状况及影响。[5]具体而言,上述三种分析方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就第一种而言,媒体工作者在写作方式上叙事性很强,但法律解读不足。为了增加可读性,“他们将每个案件描绘成一个个悲惨的故事,却既没有提供能够让我们了解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的信息,又没有对这些案例的成因进行法律分析。”[6]就第二种而言,尽管不少学者针对个案的剖解不乏深刻的论述,但个案分析仍然不足以使我们了解我国实践中刑事误判现象的整体面相,“在这种有关普遍性的命题上,个案研究、枚举法无法令人信服。”[7]就第三种而言,这种研讨基本上是在冤错案件发生之后不久,尽管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寻找问题,而且具有细致性,并习惯于从基层司法行为具体运作的角度予以论证,但是,它同时也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甚至带有写检讨的色彩,流于就事论事。[8]总体上,笔者认为,这些研究方法是感性的、主观的、有选择性的,很难对转型中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办案质量之具体现状作出全景式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