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律师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或作伪证并不必然成立律师伪证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并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律师采用的威胁、引诱等行为触犯了其他《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律条文,例如绑架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则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追诉,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和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二、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律师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是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如果律师并没有使得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而是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即消极作证),则律师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同证人出庭作假证的后果具有同质性,但是不能因此就片面地认为律师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证人不出庭作证则必然构成律师伪证罪。相反,本文认为,律师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否构成伪证罪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从证人消极作证的原因进行考量
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常态,而其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各种各样。除了具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以外,证人因为出庭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也无法获得补偿,甚至可能因为作证,其本身或亲属受到来自被告方的打击报复;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还包括与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受到损害等。当然,也不排除证人因为受到辩方律师的引诱或者威胁而不敢出庭作证。因此,如果律师仅仅是告知证人其出庭作证可能会遭受到经济损失,或者是可能因为出庭作证而使得原先的同被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将会受到损害等,使得证人自己通过判断厉害得失而不愿出庭作证,则律师不能构成律师伪证罪。如果律师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例如给予证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者是告知其出庭作证将受到打击报复等手段使得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则律师的行为可能构成律师伪证罪。
(二)从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作用进行考量
证人不作证的直接后果是:在审前阶段,司法机关可能无法及时正确地判断有关案件线索或者是无法追捕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法官可能无法正确判断案件事实的真伪,不能正确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与否,并且严重影响辩方的以对质权为重要内容的辩护权的行使。但是,不同的证言内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有的证人亲眼目睹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而有的证人只是间接听说有关犯罪的过程;又如,有的证人证言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而有的证人证言仅仅对案件非主要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辅助作用,显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起的作用不同,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程度不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的证人,其应当出庭作证。如果辩方律师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迫使其不出庭作证,则对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构成律师伪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起关键作用的证人,根据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理论,其不需要出庭作证。如果辩方律师通过各种手段使其不出庭作证,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其也就不能构成律师伪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