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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

  

  (四)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功能的发挥,最终要靠信用奖惩机制;社会主体诚信水平的提高,同样需要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功能。“企业家是否坚守诚信往往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之比较。如果维护个人信用要付出巨大的财富代价,诚信的动机就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影响他未来的大好商机,他坚持诚信的动机就会加强。”[7]因此,一方面要对失信者进行惩罚,使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守信支出的成本,甚至使其因为失信而完全退出市场;另一方面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甚至在存贷利率等方面获得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有了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债务人因害怕受到惩罚往往就会主动履行义务,从而减少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现象,减轻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益。


  

  (五)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涉及诸多敏感的领域,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因此,对征信、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平衡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与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矛盾,制定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在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有学者就提出可以通过公布债务人名单、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等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一些人民法院也开展了试点,从实际效果来看是好的,但也遭到诸如是否侵害债务人的隐私权、人格权等质疑。当然,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没有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出境等措施之后,这些质疑会有所缓解,但并非意味着问题的全部解决。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民事执行机制的作用,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六)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应当说,信用奖惩、信用监管等都是确保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的外部因素,或者说属于“他律”的范畴。只有社会主体发自内心地重视自己的信用,诚实守信成为其一种行为习惯,即实现了社会主体在信用方面的“自律”,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升华,必须通过家庭、学校、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强信用意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为民事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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