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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权力因素及其权力与权利的整合

  

  (2)程序选择权。权利主体应有选择权,即有权自主决定以什么方式参与到任何诉讼程序之中的权利,在此,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可予借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均是针对不同情况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之典型。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认罪并放弃一部分程序性权利,以求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美国的辩诉交易也是这样一种程序选择权的表现方式。


  

  (3)程序参与权。权利主体有权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程序之中的权利。如在审判阶段,有学者提出逮捕听证程序,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采用书面审理,若当事人认为这样会使其陷于不利的局面,可以要求法院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法院应当予以满足。程序参与权另外一项重要涵义就是律师参与权,因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靠律师给予维护,赋予律师在场权,程序参与权可更好地维护权利,制约权力。


  

  3.通过权利的行使,制约权力的运行与滥用。


  

  在诉讼中充分发挥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使权利运用的轨迹与权力运用并行,并制约权力的滥用,使权力正确地发挥其功能,防止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确有效地运行,充分发挥程序的功能,克服权力的扩张,使诉讼活动实现民主化、现代化,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诉讼活动运作的科学性。


  

  综上所述,笔者在对刑事诉讼中权力因素进行考量和深入剖析之后,给合我国司法实际,以权利与权力的整合为视角,试图为学界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权力视角,并提出管窥之见,进一步确立权力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人权的功能,引导诉讼运行方向,准确裁判是否犯罪与实现刑罚权,有效地实现诉讼双重目的,完成刑事诉讼任务。为此,必须建立一种“双向一体多层次权力监督体系”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希冀有助于刑事诉讼法之修改与完善。


【作者简介】
宋世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涛,单位为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郝银钟.论公诉权的制度诱因与价值基础.刑事诉讼法学新解.华龄出版社,2000。
李谕宝.论权利与权力.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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