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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权力因素及其权力与权利的整合

  

  三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权力与权利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法定公民(国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同时出现,并趋于不同方向发展:权力始终是强者的象征,趋向扩张;而权利则是弱者的呐喊,一直处于被压制状态,两者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但从实质上看,权力也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其实,权力乃是权利之衍生物,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它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另外,按照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乃为权利之集合,国家全体公民将手中的权利让渡一部分交给一个自己信任的机关——政府行使,这部分权利的集合即为国家权力。权力具有易腐性,极易被滥用,滥用的结果就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欲防止权力滥用,有学者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观点,并认为其逻辑起点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制约的惟一模式,认为权力与权利不存在对等的法律地位,或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能力,难以保证和控制的强制和力度[5]。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片面,首先,权力固然具有强制性,权利与之相较确实地位不平等,但这并意味着权利在权力面前是束手无策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任何赋予公民权利的行为与想法都是徒劳的,因为权利不能左右权力的行使。其次,权力是可以通过权利给予监督与控制的,如可以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规定程序参与者对于权力者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有关机关给予纠正。另外,笔者还认为,单一模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不足以制约权力,应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结合“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双向模式”,加之其它相关因素考量,真正建构成“双向一体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


  

  所谓“双向一体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是指通过整合权利与权力两个方面并形成从直接到间接,从顺向到逆向,从实体到程序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权力监督统一体,其哲学基础是联系的观点、矛盾特殊性的观点及世界物质统一性的观点,经过上述整合,可初步实现权力的合理合法行使,权利的有效维护,从而在诉讼中彰显其功能,实现“双赢”的诉讼目的。


  

  (一)权力对权力的制衡


  

  通常认为,权力对权力的制衡是最为有效的,正所谓“以毒攻毒”,但不容否认的是,这种从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亦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即很难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予纠正,因而也需要权利的配合方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而言,权力监督制约权力主要是通过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及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实现的,即起诉权制约侦查权,审判权制约侦查权及起诉权、监督权制约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程序的设置都离不开一定机构的设置,笔者的所谓“双向一体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体系同样需要有一个专门机关的设置,该机构我们可以把它命名为“法律监督委员会”,该机构由公、检、法机关选派若干精干人员并有法学专家学者兼职指导或顾问。该委员会可设置在法院,但在财政上和人事任免上要完全独立于法院,并直接向上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有了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存在,就能保证权力监督体系获得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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