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因素及其权力与权利的整合

  

  “权力”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刑事诉讼理论中鲜有论及,其实,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权力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正确地分析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因素,通过权力与权利的整合,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对于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合理设置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


  

  权力乃是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一种强制性能力,一般是以武装力量等强制力为后盾的。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主要表现为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和监督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国家权力,常常被人们误认为或者等同于行政权,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一般意义上而言,司法权同样具有权力因素,其与行政权在本质上讲是同质的,而且诉讼的运作过程,亦是以权力为主线的运作过程。


  

  (一)侦查权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须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对“侦查”下了明确定义:“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权则是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从而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权力。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侦查权的性质有所争论,主要存在“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前者认为,侦查程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同于司法程序,它不容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侦查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职权主动进行侦查,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后者认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应当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并且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因为毕竟侦查关系处罚犯罪、保障人权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其虽然不能和审判程序同等对待,但仍可视为一种类似的司法活动。笔者认为,侦查权是一种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性质的权力。对于侦查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已多有论述,且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所以在此不多赘言,笔者在此要讨论的是,无论侦查权被视为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其权力属性是不容抹杀的,认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侦查权作为一种权力,也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因而也极易被滥用,这在刑事诉讼中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如发生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还有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诉权


  

  公诉制度是国家追诉犯罪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人类诉讼走向文明的标志。公诉权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诉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检察机关的,代表国家并依照法律规定所行使的诉权,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决定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来行使公诉权,关于刑事公诉权的性质,有学者提出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包含审判发动请求权和有罪判决请求权两项内容。(2)刑事公诉权是一项犯罪追诉请求。(3)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3]。还有学者认为,公诉权产生的制度诱因有三:第一,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科学分工,是公诉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第二,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是公诉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制度保障;第三,控审分离原则的实施,是公诉权制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并且认为,公诉权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是人类社会进行民主法治的历史选择[4]。首先,国家设置公诉权是基于权力分工的考虑,且公诉权的设置本身已超出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活动之本意,更多的还有监督公安机关权力行使的目的,因为,国家在侦查与审判之中加上一个公诉,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承前”是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过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放行”,并移送法院起诉,此乃“启后”。可以说,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公诉权作为一种权力,亦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亦应当对其予以监督和制约,否则,就相当于割断了侦查——起诉——审判的链条,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有序地展开,且往往后果是很严重的。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恰恰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往往被忽视,通常是由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监督的力度不大,效果自然不好。另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有学者将公诉权分为消极公诉权和积极公诉权。积极公诉权是人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公诉权,即起诉决定权。消极公诉权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亦是行使公诉权的表现,亦不应为我们所忽视。总之,在我国现阶段,重新审视公诉权,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刑事公诉权中的权力因素,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