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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5.歧视行为不断产生。歧视行为是一种违反宪法、侵害人格的侵权行为,这类行为目前也屡有发生,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份歧视等等。例如2003年11月,安徽省芜湖市考生张某以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公务员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向芜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诉讼并非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除检察院外,任何公民、社会公益性组织以及行政机构等等,都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具有以下优势: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最高依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主体对于公益的损害,都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对此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权,提起诉讼即为该监督权的行使形式之一。这在理论上被解说为一般监督权,以与作为特别监督权的诉讼监督权相区别。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享有证据调查权。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的问题。但这一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非障碍。因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是否存在,享有为宪法所保障的证据调查权。因为倘若无此职权,则其法律监督职能便无法实现。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常不会滋生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可能会产生的问题。比如,在公益诉讼上,由于其本质特征的缘故,其诉讼主体资格较为宽松。这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开展,但同时也容易滋生滥用公益诉权的问题。滥用公益诉权势必走向该制度的初衷之反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发动者,乃是以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为出发点的,监督法律的遵守与实施是其惟一的追求,此外别无任何私人的独立利益存在于其中,因此也不存在滥用公益诉权的任何动因。此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无需考虑诉讼激励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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