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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兼任高管的法律后果及其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兼任高管的法律后果及其勤勉义务


沈竹莺


【关键词】公司监事;兼任高管;法律后果;勤勉义务
【全文】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认定应当综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具有高度人合性的小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时常发生形式要件瑕疵的情形,司法应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出发,考察股东真实合意,有条件地认可瑕疵决议的效力,避免因决议无效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结合具体案情在一般判断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判定。


  

  案号一审:(2009)闵民二(商)初字第1724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案情】


  

  原告: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流公司)。被告:李鑫华。


  

  川流公司有三名股东,大股东罗忠占50%的股份,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二股东李鑫华占30%的股份,任公司监事和营销部经理。罗忠因患病需住院治疗,遂召开总经理例会,宣布在其住院期间由李鑫华负责全面工作。会后,罗忠出具任命书一份,载明:“因公司工作需要及总经理身体原因,从即日起由李鑫华负责公司的全面日常工作;我谨代表公司祝愿他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大成绩。”


  

  李鑫华在全面负责川流公司日常工作期间,以川流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日华真空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华公司)开展了UV手机外壳涂装线项目业务,直至其离开川流公司,尚有110万元项目款未收回。川流公司曾起诉日华公司,主张前述款项,但由于该项目业务未订立书面协议,履行期间亦未制作相关交付凭证,致使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未被法院受理。川流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称李鑫华在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期间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请求判令李鑫华赔偿110万元。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鑫华身为川流公司的监事,后又代行总经理之职,两类职责出现交叉,后果是其作为监事的任职无效,应当认为李鑫华是川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李鑫华未对公司的经营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仅以口头方式订立协议,亦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文件资料,致使川流公司的应收款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李鑫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应当对川流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李鑫华赔偿川流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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