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关氏兄弟涉黑案件中,2008年,犯罪嫌疑人王红玉与李某合伙经营煤矿时,因利益分配不均发生纠纷,王红玉遂通过关建军帮忙,以李某诈骗为名,将其立案侦查。案件提请批准逮捕过程中,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王红玉两次组织共200余人次围堵阳泉市委、市政府大门,闯入市委、市政府大院示威,借此向检察机关施压,后来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一审李某被判无期徒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增加,我国党政机构也面临着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挑战。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和利用群体性事件,可能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这个发展趋势值得警惕。
【作者简介】
陈银珠,单位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注释】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概念是有组织犯罪集团(organized criminal group);在香港地区,《社团条例》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用的都是“三合会”的概念;澳门
刑法中用的是“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台湾地区1996年颁布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用的是“犯罪组织”的概念。在我国大陆地区,《
刑法》中用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立法者之所以不用“黑社会组织”而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因为要强调我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或不可能发展成为高级阶段。参见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
“黑社会组织”是理论概念,而不是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概念。在建国以后的中央或者地方文件中,出现过“黑社会组织”、“黑社会”、“黑社会性质帮派组织”、“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等概念,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公安部内部讨论认为,“黑社会”太“大”了,应加以限定,就采用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直沿用至今。参见佚名:《中国式反黑30年》,见《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6期。
从1996年到2010年,我国经历了六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打”或者专项行动,其中包括:199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斗争,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和各种霸头”;1996年12月开始的“冬季行动”,其主要任务之一仍然是打击犯罪团伙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中央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自2001年4月开始到2002年12月,根据中央的决策,公安部决定展开严打整治斗争,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开展了全国“ 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2008年5月5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国继续深化“打黑除恶” 专项斗争的电视电话会议, 对继续深化“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