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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三是,如果车库的成本已计入了成本,车库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再允许开发商出售,实际上是重复销售。允许开发商出租,则租金属于不当得利。而业主面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信息屏蔽或信息不对称。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地规制重复销售或者获得租金的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


  

  (三)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于车库归属问题不仅仅是私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是涉及到了对业主利益的强制性保护。因为业主由于其信息和经济弱势,无法与开发商在车库的归属甚或价格方面平等地进行协商,所以应当通过强行性规范对其利益进行倾斜和保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建议还需明确以下几点来保证其施行:


  

  第一,明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当事人补充约定。如果无法补充约定,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必须明确规定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拥有小区车库及停车位的所有权,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及停车位作为独立的专有部分单独买卖。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就是遵循这两个最基本的原则。[14]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拥有小区车库所有权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小区车库。所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仅指的是小区业主现在的需要,也包括业主将来的需要。为了保障业主将来的需要,必须作出上述规定。因为根据目前的国情,车库都是供不应求的,如果开发商目前卖给了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就很可能无法保障将来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而且根据规划,规划内的车库都应当供小区内的业主使用,开发商即使约定车库属于自己,也不能擅自将车库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在现代社会里,对于业主来说,停车实质上是一种与生活必需品几乎同样重要的资源。这项极为重要的资源如果被小区业主以外的他人控制,他人就能够以此来盘剥业主以谋取高额的垄断租金或者垄断利润。这既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三,开发商在约定归属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重复销售,即车库面积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其建设车库的成本也没有计入房价的成本。因为信息不对称,车库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其建设的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成本,消费者是不可能知道实际情况的。假如车库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建设车库的成本计入了房价的成本,则车库本就应当归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如果隐瞒实情,实际上就会造成车位、车库的重复销售,或者获得租金的不当得利,而使开发商获得非正当收益。因此开发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并非重复销售或者不当得利。开发商完全掌握建造商品房的成本。物价部门在核定该市商品房的售价时,一般都是参照规划部门的核定,只要列入规划的车库设施,都会计入开发面积并计入成本。开发商在与业主约定所有权归属时,应当使信息透明,让业主平等地掌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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