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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好处,主要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协商来体现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物权法》明确开发商或者业主通过约定确定车库权利的归属,是希望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后,定分止争。这一规定,有助于权利的确定,减少争议,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自治。[11]通过私法自治,能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因为只有当事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二是,有利于对车库有效利用和管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王胜明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12]从这个方面来讲,共有是不好操作的。如果归业主共同所有,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分配,使用和收益的效率会大大降低。这势必引来更多纠纷。在目前业主自治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让开发商行使所有权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是,有利于鼓励开发商修建车库。我国目前小区车位、车库极其紧张,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与我国汽车市场发展太快有关。这就需要鼓励开发商尽可能开发更多的车位、车库,来缓解目前紧张的局面。


  

  四是,车库的使用权不作为物权,那么不是每一位业主都有权要求获得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在目前供不应求的阶段,有助于小区的稳定。


  

  但是,该规定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没有规定在没有约定小区车库的归属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原来的审议稿中规定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草案(六次审议稿)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二是,该规定还可能导致如下情况:如果暂时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开发商可以在保留车库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车库转让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或者通过有偿出租的方式转让车库的使用权。在许多小区,可能在售房时,小区业主对车库的需求量较少,开发商就可能将剩余的车库卖给小区外的其他人。将来如果业主需求增加,开发商如何收回车库,以满足业主的需求?将来小区中其他业主若想购买车库则不可得,其本应有的权利受损,如何补偿?最好的办法是不允许出售小区外的其他人。但是既然所有权在开发商,如何限制开发商将车库出售给小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何规制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把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其他人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律师许奋飞认为,我国法律中还是第一次见到“优先满足”这样的字眼,未来几年大量纠纷将因此而起。他分析说,一般建设单位从交楼时就开始出售车位,但多数业主不能同时买房又买车,所以这时买车位的业主就比较少,那么剩下的车位能不能卖给小区外的车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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