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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第六种观点认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业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5]


  

  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第一种观点简单的认为规划内的地下车库归属于业主,过于绝对。虽然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应当归属于业主。例如,我国台湾省有关停车位的权属制度安排是将法定强制规划标准要求的停车位(法定停车位)安排规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法定停车位以对价方式约定为某一小区业主专有使用,该对价和约定受法律保护。在美国的住宅小区里,房屋单元为业主专有财产,除房屋单元以外的小区的全部是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依美国现制,大多数在郊外的建筑,若六层以下,停车场大都建于基地内,该停车场系为共用部分。[6]但是,归属于业主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以及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地下车库不是简单地归属于业主。业主购买了房屋之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业主获得了地上的空间利用权和地表的空间利用权,但是并未获得地下的空间利用权。而且规定业主共有是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业主如何共同所有,如何分享车库收益,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不强,在实践中都是不可避免又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


  

  其次,第二种观点简单地认为规划内的地下车库归属于开发商,是有问题的。虽然开发商对车库的修建要作出一定的投资,但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下空间都属于开发商。即使根据规划,开发商可以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修建车库,但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并非完全属于开发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承认独立的空间利用权,空间的利用是根据规划来确定,并且是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开发商不能以其享有地下空间权而主张对车库的所有权,开发商也不能以他享有独立的地下空间利用权来主张他对车库享有单独的所有权。[7]而且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此时的地下车库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简单地法定为业主或者开发商所有,都有可能对一方严重不公,而引发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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