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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一、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1] 车位、车库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重要财产。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毋庸置疑,《物权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目前,住宅小区规划内建造的地下车库,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仍存在重大争议。(由于人防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本文不讨论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的情况。)以下是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业主法定共有说。业主对所购房屋拥有专有所有权,也就对车库拥有共有部分持分权,而不需要另行支付购买或使用小区车库的费用。开发商将车库作为专有部分单独出售或出租,有明显地任意变更土地用途之嫌疑,也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2]


  

  第二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小区业主分摊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公摊面积仅仅限于地表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是利用该土地的地下空间利用权而建造的,车库是开发商建造的,理所当然应当归开发商所有。[3]


  

  第三种观点是,公摊面积决定说。小区地下车库归属要看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公摊面积),在这种情况下,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出售,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实际操作起来可以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摊面积是否相等,如一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公摊面积,则说明小区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附属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公摊面积,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若开发商利用这部分未纳入分摊的土地建立停车位,则完全有可能单独取得建筑物停车位的产权,从而有权再行出让、出租。


  

  第四种观点认为,小区地下车库归属要看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当开发商未将小区地下车库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其产权属于开发商,反之,属于购房者共有。


  

  第五种观点认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业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归属于开发商所有。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只要开发商没有承诺无偿向业主提供地下车库,并且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公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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