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以上罪名的死刑配置之取消相比,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是否可以取消死刑的讨论可谓相映成趣。尽管近年来许多学者从“等价报应论”、“死刑功能有限论”、“非必要性论”或结合国际人权公约标准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存废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极力主张对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但是此次修正案却没有将这些意见予以纳入,在某种意义上亦是对民意的尊重与认同,这当然不能让上述刑法改革者满意。不过,笔者认为,除了法律学视角,此处恐怕同样还需导入社会心理学的分析方法,注意个人与整体、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与互动关系,然后方可对现行规范进行评判。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之急速转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累积,如贪渎横行,官商勾结,腐败成风,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分配制度很不合理,贫富分化十分严重。在这种结构化的社会中,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也逐渐得到了结构化。自然地,人们对于落马的贪官污吏,不但不存在同情怜悯心理,反而拍手称快。因此,对于拟将贪污贿赂犯罪取消死刑的主张,民众自然持强烈的排斥态度。相反,人们认为对贪官判处死刑则是理所当然。近年来,基于有的地方对于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的犯罪人没有适用死刑的情况,民间便盛传着“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贪官的命越来越值钱”、“州官可以点火,百姓不能点灯”的黑色讽刺并表达出极大的抱怨情绪。从过去人们对盗窃犯判处死刑所表达的快感与现今对盗窃罪废除死刑的接受,再到人们对罪行严重的贪官不被判处死刑时对政府所表达出的埋怨与不解,亦可反映出现时人们对贪官的憎恨超过了过去对窃盗的反感。因此,对腐败犯罪适用死刑,缘由倒不一定如有的论者所说的“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贪污贿赂罪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分,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要大一些”等诸如此类似是而非的所谓报应论意义上的理由,而正是通过极刑来宣泄人们的这种嫉贪如仇的强烈情感。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曾立足于死刑沿革的角度深刻地指出,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欲望,而是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15]其实,社会公众的这种心理现象不是精确的理性推导和周密的逻辑论证能够说明,毕竟法学不是数学。在此,人们也许更愿意相信“法自上而犯之”的朴素道理,或者更愿意将法律视为社会需要的仆从。[16]因而其道理也并不令人费解:只要贪官们有理由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腐化堕落、鱼肉百姓或为非作歹,人民就有理由运用刑法作为武器予以防卫,直至剥夺腐化者的生命。
也许正缘于此,才使得许多刑法改革者对此次修正案不甚满意,认为立法机关过多地迁就了。不甚理智的民意,或者说民众的呼声过多地影响了立法者的理性分析与冷静判断。也有学者认为,藏纳在民众内心中的刑罚报应观念之所以如此根深蒂固,实际上与政治领导人在科学文明的法治理念的引导和倡扬上做得不够有极大关联。诚然,立法必须体现和尊重民意,罔顾公共意志的法律肯定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即便是不理性的民意,亦总是有其内在的原因或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作为以民愤、民意、舆论、正义感等表现出来的公共意旨,往往是交织着理智与情感、意识与潜意识、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体,具有相当的情绪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和集体无意识的状态。[17]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对民意和舆论的正确引导与适当去魅是相当必要的,一味迁就情绪性的或不理性的民意,难免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不正常的重刑文化,以致误导公众以为对犯罪施以严刑峻罚即等于正义得到实现,从而陷入恶恶相报万劫不复的恶性循环。因此,在法律难以收到一时之效或者不能即刻进行法制变革的情况下,政治领导人首先应承担起社会改革的责任,勇于反思社会结构中导致犯罪的深层矛盾与非理性的法律文化生成的各种机理与原因,而绝不应以国情民意为由来敷衍或搪塞利用社会改革推进法律变革之努力。对此,贝卡里亚早给世人警醒,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18]此次修正案在正式通过之前,立法机关将草案连同关于草案的“说明”公之于众,让民众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各种不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并能够相互激荡、彼此博弈、扬清激浊,不能不说是对民众刑法观念的一次良好的检测和冶铸,对民意在一定程度上的疏解与引导,以更好地重建社会转型时期比刑法修订本身甚至更为重要的基本共识。
三、功能期许与刑法修订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其名着《普通法》中提出了一个精辟的论断:当复仇不再流行时,法律的其他目的(诸如震慑和赔偿)就会突显出来。[19]经过启蒙浸淫之后的近现代刑法,尽管逐渐褪掉了远古时代报应刑法的复仇特色,但却披上了功利主义的外衣。总的说来,这次刑法修正案对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较为明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