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法修正案(八)》引入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
(一)行刑制度的目的主义理论代替原有的报应主义理论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起源于西方国家。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1]。伴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更加有效、人道、文明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伴随着世界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各国推广运用,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飞跃。
我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提出了社区矫正,不仅意味着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更是刑罚观念的变化。我国渐渐从“严打”犯罪分子的理念向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以使其回归社会,预防其再次犯罪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刑罚目的由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社区矫正由于将罪犯放置于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有利于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顺利重返社会,避免监禁型矫正对罪犯消极人格的影响。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社区矫正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持续的犯罪浪潮面前,传统的、单一的行刑资源(监狱)捉襟见肘,刑事政策开始追求行刑的新途径,社区资源的利用逐渐成为一些国家的选择,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应对犯罪浪潮上涨所迫切需要的产物,缓和了监狱紧张状况,节省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执行成本,同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控制犯罪方面,能有效控制犯罪再犯几率,相较于监禁刑来说,更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帮助罪犯回归社会
刑罚对犯罪人具有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需要体现刑罚的剥夺性和惩罚性;同时,作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更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更注重惩罚的功能,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感到痛苦,抑制犯罪意念,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但是传统刑罚执行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念,暂时的压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现代社会中犯罪再犯率居高不下体现了传统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弊端。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执行方式来弥补传统执行方式所带来的社会隐患,社区矫正由此产生,在社会化环境中执行矫正,罪犯仍能够承担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有利于健康社会人格的形成,在体现刑罚的基本功能的同时更注重帮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