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运用
魏红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但对社区矫正如何执行并未做具体规定。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社区矫正立法、执法理念及适用范围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刑罚执行;社区矫正;
刑法
【全文】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此外还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六省市进行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序幕。2005年初试点城市扩大至河北、内蒙古等18个省市。2009年10月,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2010年12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社区矫正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二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三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正式予以确立,意义重大,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个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