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法官还受到金钱和人情因素的直接影响。非法权力干预也往往与金钱和人情因素有关。金钱干预就是对法官行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人情干预指的是当事人与法官具有各种各样的关系,从而影响了法官的客观、中立性。对某些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官回避。
中国司法目前的状况是:法院不独立,但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的标志是,法官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指出:“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结论,他们只能建议复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唯一能推翻合议庭结论的是审判委员会,而其成员也具有独立性。
法官为什么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得罪领导的惟一后果,不过是不能升官而已,领导也不能开除你。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开除了,你也有后路,可以做律师。对一个法官而言,当个庭长、院长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甘守寂寞、凭法律和良心判案,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他们事业中的最大成就。萧瀚告诫学生:不要在不公正的判决书上署名。何兵则要求学生不要“陷害忠良”。而这些,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官做不到。再也没有挂冠而去周三畏了。
有的学者反对司法的民主化。贺卫方将法官群体视为高高在上的贵族——他们能以客观、超然的姿态断案。张千帆反对民意对司法施加任何影响,他说:“一言以蔽之,民意应该在几乎所有的地方发挥作用,惟独法院是一个错误的地方。”[1]
中国社会处于有法不依的状态。几乎所有人遇到事情都会找关系,且把这种疏通关系视为自己有能力。司法独立只能使法院摆脱合法权力的干预,而非法权力、金钱和人情干预仍然存在。“教师和法官在所有职业中应具有最高的道德水准。可惜,当代中国师德丧失、司法腐败。社会的道德和伦理底线已经失守。”[2]就我的个人实践来看,我对法官这一群体越来越失望,任何对他们的精神寄托都是空想。司法独立并不能改变司法不公的现状。贺卫方也认识到这点。[3]
政治和司法不能绝对分开。首先,司法改革本身就是政治改革;其次,立法和法官的任命都是政治活动。我赞成将政治和司法相对分开。法官既不应该依照领导意图,也不应该依照民意,而应该严格依法判案。如果法律有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修改。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上述原则毋庸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