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
甄鹏
【关键词】司法改革;职业化;民主化
【全文】
司法改革的两条路线之争,在法学界仍存在巨大分歧。司法改革的职业化狭义上的概念仅指法官的职业化。但是,法官的职业化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否则没有实质性意义。因此广义的职业化概念,应包括法院的独立化和法官的职业化两方面的内容。司法改革的民主化并非由人民群众决定司法,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适当参与。
我国的法院主要在三个方面受到其他机关和因素的制约,包括人事、经费和审判方面。在几乎所有国家,法官的提名权和任命权掌握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手中。从法官的任命角度上讲,政治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司法。例如在美国,法官的提名权属于总统。总统对法官的提名具有明显的政治倾向。为了减少政治影响,一些国家设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司法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评价和排序,总统根据专业委员会的意见提名法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司法提名的客观和公正性。至于行政机关控制法院经费的弊端,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本文不再讨论。
对法院审判过程的干预来自四个方面:权、钱、情以及当事人的武力威胁。其中,前三个因素比较普遍。虽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党委和政府经常干预司法进程。合法的权力干预包括:政法委对法院的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审判委对合议庭的干预等。本文注意到有人对政法委的职能和定位持有异议。
非法的权力干预主要是党政机关或法院的领导对审判过程的干预。与合法的权力干预比较,非法的权力干预主要来自个人而不是组织,其特征是超越法律程序干预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清楚的界定,但执行中如同一纸空文。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