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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保密原则

  

  特权规则是两种不同价值衡量的结果。发现真实是诉讼的真谛,但的具体个案的价值衡量中,特定利益或者价值优于发现真实时,应放弃案件真实而追求更高位阶的利益或者价值。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免证特权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制定并使用该制度以保护隐藏于规则背后的特定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比方说,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病人、神职人员与信徒等类似于这些社会关系,他们的建立都是以良好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一旦动摇了这种信任关系,这些职业将难以获得正常的发展。但是特权规则有时与司法公正的价值相悖。“特权阻碍事实的趋势不合适宜,并且,只有从坦诚交流中获得更大利益才能说明继续保留特权的必要性。它的好处是间接的和投机的,而它的阻碍作用是清晰的和具体的。”[20](P175)因此,很多法官在利益衡量后放弃了特权规则。另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并未明确规定调解保密特权,只是在具体适用时对该条做扩大化的解释。调解保密性的保护范围极为有限。


  

  (四)调解保密特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规定,除联邦宪法、国会制定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授权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适用普通法的原则,由联邦法院根据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关于一项诉讼主张或辩解的内容需适用州法作出规定时,关于证人、个人、政府、州或有关政治组织的特权将按照州法确定。特权规则赋予法院基于理性和经验进行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法院的裁量一般遵循威格摩尔平衡标准(Wigmore balancing test)。平衡标准包括四个要件:其一,沟通必须秘密进行,不能公开;其二,保密性对保持当事人之间充分而令人满意的关系至关重要;其三,共同体关系应不断强化;其四,信息公开对共同体关系造成的损害大于诉讼妥善解决获得的利益。[2](P271)大多数情形下要件一都能够得到满足,调解的自治特性使得要件二和要件三也很容易得到满足。法官在运用平衡原则时主要考量的是要件四,必须慎重权衡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与公众有权获悉证据的必要性。


  

  尽管美国许多州已采纳了支持调解保密性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制的范围差异很大,有的规定有限的豁免权,有的则规定完全豁免权,禁止对任何信息进行质疑。United States v.Gullo.[21]99案采用的是有限的豁免权。Gullo被指控犯有敲诈罪。Gullo和受害人到社区纠纷解决中心进行调解。协议规定,调解人应保证调解过程获得的所有信息的保密性,不得自行披露信息。后Gullo被提起刑事公诉。被告Gullo主张调解信息受到《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特权规则的保护。联邦地区法院裁定,它不受纽约州调解特权规则的约束,但是应考量普通法特权规则的正当性。法院采用了四步骤的平衡标准。1.应关注刑事案件中赞成相关事实的证据资格的公共政策;2.保密性是调解成功的精髓所在;3.纽约州未规定特定案件信息的特定需求,这不是衡平的因素;4.如果不承认特权规则,法院考虑对公共政策的损害。[21](P104)公开调解信息将会损害调解制度的完整性。调解人的所有备忘录、工作成果或者案件档案都应保密,不应在任何审判程序或行政程序中公开。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调解人或者任何其他人所作的有关纠纷标的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21](P103)而McKinlay v.McKinlay案件则允许放弃调解协议。法院要求丈夫和妻子在最终离婚听审前参加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双方签订了《当事人协议书》。同一天,妻子写信给她的律师说,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强迫,要求撤销对其不公正的协议。按照佛罗里达州的调解保护成文法规定,丈夫主张妻子对调解会议本身进行质疑,证明其放弃了调解特权。法院认为,如同律师——当事人特权规则一样,调解程序本身受到质疑,调解特权就被放弃。


  

  为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坦诚,加强调解保密性的一致性,消弭各州之间的差异,2002年美国律师协会和统一各州法律全国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调解法》。《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规定都非常宽泛,可能会被当事人用于未来的诉讼中或者被陌生人用于调解中,《统一调解法》的起草者剖析了传统的特权结构。在评价完这些不同结构后,《统一调解法》创设了新的特权规则,以调和三种路径的紧张关系。第一,采用狭义的调解,把调解人的任命或雇佣视为起动事件(triggering event);第二,《统一调解法》不适用于成年人重罪程序;第三,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权决定采取特权规则。[22](P118)《统一调解法》第4节规定了保密特权制度,当事人可以拒绝公开调解信息,阻止其他人公开调解信息,调解人拒绝公开调解信息,阻止其他人公开调解人的调解信息,非当事人参与者可以拒绝公开非当事人参与者的调解信息,阻止任何其他人公开这些信息。针对调解保密协议的局限性,第8节规定了对程序外的人的保密性,除非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法律或者规则规定,调解信息具有保密性,不允许向程序以外的人公开信息。《统一调解法》借助调解保密特权和对程序外的人的保密性的平台,完好地将调解信息保留到调解程序空间内,避免了调解程序中的信息外溢,强化了当事人和调解人的坦诚交流,提升了调解程序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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