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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

  

  (二)摧毁组织结构——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目前,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对于证人的身份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缺乏生活安置等方面的规定。而证人作证后的生计安排,无疑是证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生活的妥善安置,身份保密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都将形同虚设。


  

  前文研究发现,涉案行为人恐惧犯罪组织对其进行报复,不愿或不敢与执法部门合作,从而基本无自首或立功表现,这也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之时,无法直捣其组织核心、全面摧毁其组织结构的重要原因。对抗有组织犯罪最根本的工作,无疑是瓦解有组织犯罪的结构。这个任务主要落在犯罪侦查实务机关上,如卧底证人的启用;与此同时,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果部分犯罪人具有悔罪表现,也会有助于瓦解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这两方面,都涉及证人保护制度。可以说,无论是在侦破案件的阶段,还是在案件审判的阶段,欲瓦解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澳门属于中小型城市,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证人,证人作证后的生活安置即变得尤为必要,立法上规定证人的生活安置内容必将裨益于有组织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三)强化社会控制——凸显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控制力


  

  菲利提出了着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同时,他认为人类学因素和地理因素是难以改变的,只有通过改变比较容易的社会因素才能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10]


  

  根据前述,澳门回归后,一部分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遭遇到沉重打击,于是一部分黑社会组织由高调转为低调,采取“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护非法”的途径,来开展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方面主要以自然人为主,犯罪隐患潜伏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因此,应当加强社会控制。


  

  首先,家庭应承担起有效约束其家庭成员的责任,关爱和鼓励家庭成员选择正确的生活道路,尤其是某些高危家庭,更需要加强对家庭成员的约束和管理,从而避免其误入歧途;其次,学校应对表现不佳的学生进行教导与辅导,并尽可能容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返校学习,从而有效避免更多的青少年加入犯罪组织;最后,充分发挥社区的综合管理功能,使其所辖范围内的企业、自然人的安全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助力于进一步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


  

  (四)区际和国际合作——整合资源和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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