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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

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


赵国玲;于小川


【关键词】澳门;有组织犯罪
【全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澳门回归后,澳门黑社会组织纷纷转型,所从事犯罪活动的隐秘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澳门司法界倾向于坚持“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要件及犯罪目的三要件”来认定有组织犯罪,[2]而司法实践中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的要件又往往难于确认,因而澳门法院以有组织犯罪定罪的案件极少;而样本数量的偏少可能会导致实证研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欠科学性。有鉴于此,笔者改变了原定的以法院有组织犯罪案件判决书做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案,转而搜集澳门检察院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的判决书,笔者搜集了澳门检察院1995年至2009年以有组织犯罪起诉的全部案件判决书和有关司法见解共40份,共涉案被告人249名、被害人245名。本文所涉及的部分数据,虽然在最终定性上不属于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但将这部分数据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犯罪学意义上,有助于更全面深刻地揭示澳门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及特点,同时也为分析和研究有组织犯罪开拓了思路和提供了借鉴。


  

  一、澳门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分析


  

  本文以前述判决书、司法见解为依托提取相关数据,进行系统考察分析,总结归纳出澳门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如下规律、特点:


  

  (一)犯罪组织的表现形态


  

  非法控制是黑社会组织的最大特征。为了达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黑社会组织除表现为内部的高度组织化外,还在外部谋求对经济的控制。而这种控制常常借力于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展开。一些有组织犯罪团伙在进行了一段时期的犯罪活动后,为了达到长期犯罪而不被发现的目的,逐步开始寻找各种外衣和掩护,试图由非法走向“合法”。[3]


  

  研究发现,当前,澳门地区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人无固定犯罪组织可供其倚重的占42.6%,无机构掩护的犯罪组织占36.1%,以合法机构为掩护的犯罪组织占21.3%。一方面表明,澳门地区存在有名无实或是遇事临时纠集起来的松散型的犯罪组织;另一方面亦表明,一部分黑社会组织以“由非法走向合法,以合法掩护非法”的途径,来开展犯罪活动。


  

  同时,犯罪组织对组织成员的控制程度较高。在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时,通常会涉及对犯罪行为人悔罪表现的调查,另一方面,悔罪表现亦从侧面彰显犯罪组织的控制程度。本次调查发现,犯罪行为人绝大部分无自首和无立功表现(分别占99.2%和99.4%),说明犯罪组织对其可能成员的控制程度较高,也可能与犯罪人惧怕报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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