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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运用

  

  (二)加重无逮捕必要不捕的自由裁量


  

  我国检察机关工作中要加强对审前羁押的自由裁量,具体而言就是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加强对逮捕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的审查,对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关键是要从保障人的权利的观念出发运用逮捕,抛弃那种“凡罪必捕”甚至滥用逮捕的做法,要将逮捕这一措施置于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抑制其弊端,减小逮捕给人的权利带来的损害。[6]在检察工作中,应当否定重刑、报应刑的思想,转变构罪即捕的观念。


  

  1.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三个层次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的构罪条件;可能判处刑罚的处刑条件;有逮捕必要的现实条件。构成犯罪、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前提条件,有逮捕必要是适用该措施的核心条件,凡无逮捕必要的均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是否有逮捕必要,关键是看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嫌疑人不按时到案或逃匿、自杀等,造成诉讼不能顺利进行;二是进行毁证、串供等,逃避处罚;三是对证人、被害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四是可能有碍本案或其他案件侦查;五是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在办案中,我们应严格把握适用逮捕的三个层次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尽量不予逮捕,而改用其非羁押强制措施。


  

  2.对特殊群体逮捕的慎用


  

  (1)未成年人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权,一直备受我国刑事政策关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做了大量努力。有下列情况的,即可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待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不大;偶犯、初犯;属于从犯、胁从犯;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


  

  (2)老年人群体。我国刑法应增加对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其理由有:一是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来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实行宽缓的刑罚制度;二是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的价值目标来看,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上看,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缓的刑罚制度有其合理性;三是从刑事司法实践上看,大多对老年人犯罪实行了依法从宽处罚,立法可以总结实践中那些有效的做法,把其作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依法明确予以规定,也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四是从借鉴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与国外的刑事立法看,我国对老年人犯罪也应当实行宽缓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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