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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运用

  

  3.“可捕可不捕”的概念不清楚。“可捕可不捕”与我国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存在矛盾。“可捕可不捕”这一说法,指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本质上符合“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但是其又不具备从轻、减轻等法定条件,在以往的审查逮捕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诉讼都作出了逮捕决定,现在看来这样的案件应该以无逮捕必要不捕,这样更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4]但是,从法律语言讲没有一个案件是既可捕又可不捕的,因为可捕的案件就不能不捕,可不捕的案件就不能捕,二者之间没有重叠,这种说法容易使执法者产生误解,并误导执法者的具体执法行为。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严”之体现


  

  根据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严”之体现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主要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即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的刑事政策,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从严从快逮捕,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5]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这体现了我国追诉机关对上述犯罪予以从严处理的精神。为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2003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体现对毒品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精神,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提高办案效率,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要突出打击重特大毒品案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集中力量依法快捕。


  

  (二)严厉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


  

  主要包括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等等。对以上犯罪实行没批捕的要坚决批捕的策略。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于9月13日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行动,对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全力开展讯问、调查和取证工作,9月14日晚,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耿某兄弟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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