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运用

  

  (四)贯彻难以到位


  

  工作中虽然适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存在过度取证及监管不力问题,造成一些重罪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如在办理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案件中,过分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的审查,以该理由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较多,但决定部门缺少对后续程序的监督,使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被扣押的财产迟迟得不到处理,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没能达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五)处理有失公允


  

  检察工作中虽然适用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由于适用的标准不统一,而造成了处理上的不公平。从具体案件来看,一是在办理涉及赔偿问题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像轻伤害和交通肇事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后,被害人表示不予追究,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损失或者赃物已起获、已返还,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是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处理的并不是很好,还存在着有失公允的地方。


  

  (六)缺乏协调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执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能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刑事执法形成很好的对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的绩效考评强调刑事拘留转捕率和批准逮捕率,检察机关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后,降低了刑事拘留转捕率和批准逮捕率,势必影响公安机关的绩效考评,对此,检察机关有难处,公安机关有反应,对双方的关系也造成了不利影响。[1]二是对于检察机关做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起诉到审判机关后,审判机关立即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审判机关这样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保证诉讼,但也不排除利益驱动的因素。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运用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滞后性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


  

  其一,立法滞后的制约。我国现行关于宽严相济方面的刑事立法已明显落后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而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具有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其二,司法解释不全面不系统不完整。纵观我国多年来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状况,解释多是散见于不同内容的单项解释中,没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体系。


  

  (二)执法观念偏差制约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