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运用
王文生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部门中运用时存在着逮捕数量过大、“以捕代侦”普遍、目的手段错位、贯彻难以到位、处理有失公允、缺乏协调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严”和“宽”的正确运用,做到不枉不纵,是新时期检察干警所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侦查监督;羁押替代措施
【全文】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体现在侦查监督部门中,就是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的三大职能,做到既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果。但在工作中如何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是新时期检察干警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运用所存在的问题
(一)逮捕数量过大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权时,不能严格掌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个批捕条件,基本上是有罪即捕。从历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还可以看出,我国的逮捕适用率也非常高。其中,2003年逮捕率为92.85%,2004年为92. 47%,2005年为94. 85%,2006年为90. 24%,2007年为86. 93%。从数字看,除2007年逮捕率略有降低外,其余几年的逮捕率均在90%以上。
(二)“以捕代侦”普遍
据统计,在经法院判决有罪的刑事案件中,95%以上的被告人被采取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从实践来看,逮捕不是刑事追诉的例外却成了必经程序。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普遍将逮捕作为侦查的手段而加以运用,较少考虑宽严相济。
(三)目的手段错位
逮捕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但在实践中却被当作惩罚犯罪的手段,提前预支刑罚,使目的手段错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中都曾出现过“逮捕法办”这一词语。可见,逮捕被作为一种惩罚和追究责任的形式来看待,而非诉讼保障手段。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未决羁押带有惩罚的色彩,成为刑罚的预支,“未决羁押先行,刑罚再给予弥补”,强制措施的预防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丧失殆尽,成为赤裸裸的刑罚的预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