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使受害人能直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那还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寻求法理上的支持。这就要求承认在特定条件下民事诉讼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民事争议合并审理直接做出判决的制度。由于该类案件在本质上是以民事争议的解决为主要目的,所以在适用的诉讼程序上应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应该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台湾学者赖恒盈在其1993年的硕士论文《从行政法的观点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机能——以日本法制为中心》中专门论述了两种诉的合并问题,尽管其主要观点是认为当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时,应以行政诉讼审理。但他在对特定案例进行解释时亦主张:既然依民事诉讼处理并无困难,则直接依民事诉讼为诉之合并即可,并无类推适用行政诉讼法之必要。
二、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中法院的审理模式及检讨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应当分别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但是,当一个案件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时,即民事与行政争议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究竟应当适用何种模式进行审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审判人员在面对该类案件时往往无所适从。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所采取的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模式。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形成的诉讼案件中,对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要以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行政诉讼能否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正确的裁决,直接影响民事诉讼的处理。相反民事诉讼中如果不考虑相关的行政诉讼,那么民事审判的裁决结果就可能处于尴尬的境地。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法定效力,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只能假定为合法有效,从而造成法院的两份裁决文书自相矛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案件判决后再进行审理。
2.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模式。在行政主体确权的行政行为中,有的不是自由裁量行为,而是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如颁发证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发生权属争议,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产生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行政机关颁发证照,主要是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只有在当事人权属确定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为”即办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慎重起见,应先解决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视民事审理结果再对行政诉讼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这样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二者的关系,对最终解决纠纷,减少讼累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