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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论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彭贵才


【摘要】现代社会行政权已广泛介入到传统的私权领域,民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渗透的趋势,民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合的情形这使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有时具有了多重法律属性,这样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导致民事与行政案件的交叉。在司法解决上,又因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解决途径,不仅影响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应当有条件地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合并审理。
【关键词】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案件交叉;审理模式;合并审理
【全文】
  

  应当采用何种审理模式来审理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一直是困扰我国行政审判实务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系统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意见,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鉴于此类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反思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审理模式所暴露出的问题和缺陷,分析近几年来各地法院民事与行政交叉诉讼案件数量均呈现逐年增长趋势的深层次原因,实行民事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审判模式是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难题的良好对策。合并审理即指由法院内部的一个审判组织负责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同时审理民事、行政两种诉讼案件的并行审理模式。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对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法律承认多是采用行政许可或准则主义,因此,多数从事民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是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这些主体的活动内容,如企业的经营活动,交通部门的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者的娱乐业、销售业等通常也要经过行政许可。而自然人的诸多民事活动,如使用土地所为的房屋建筑活动,亦须征得有关城建、规划和土地部门等特定行政机关的许可。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附带着行政内容,尤其是营业活动。因为“为了公共利益,当代社会的营业活动必须隶属于行政管理权。”[1] (P91)


  

  经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经常发生,当加害人以获得行政许可为抗辩时,受害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依现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


  

  其一,可先向行政机关寻求救济,即申请行政机关撤销或更改自身的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或进行损害赔偿。行政机关的解决方案合理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自然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果行政机关怠于解决受害人提起的申请,受害人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浙江某化工厂因发生事故排放大量含毒废水,流入邻近鱼塘,承包鱼塘的农民与工厂交涉未果,遂请求环保部门出面制止。而环保部门敷衍了事,迟迟不对工厂采取措施。三天后,40亩鱼塘的鱼苗及成鱼全部死亡。农民在对工厂提起赔偿诉讼的同时,也对区环保局的不作为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2] (P150)当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解决方案不合理且其行政许可违法时,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以直接加害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该救济方式的优越之处是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省却了诉讼解决争议的繁琐,比较有效率。不足之处是,行政机关的解决并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若有异议,最终仍需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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