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保留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
取消现行法规定的各高级法院的初审职能,将各高级法院改革成为名副其实的上诉法院,专门受理当事人不服初审判决的上诉案件。设置专门的上诉法院,有如下有利之处:其一,区分初审与上诉审。上诉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对初审案件的审理,维护初审判决的权威或纠正初审判决的错误。其二,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初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明显违法,否则不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仅就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裁决。其三,现实可行。考虑到我国地广人多的现实,全国在每一个省设立一个上诉法院能够适应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且将高级法院改革为上诉法院,对现有法院体制没有过大的冲击,而仅仅是职能的转变而已,切实可行。
第三,最高法院作为终审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责是通过对重大案件的裁决,维护国家司法统一。最高法院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其一,维护国家的宪法。涉及违宪的案件,由最高法院裁决,以维护国家的宪政体制。其二,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相同案件,相同处理。”对于各上诉法院对同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可以予以纠正,以维护司法的统一。其三,司法审查。赋予最高法院以司法审查权,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以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
车传波,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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