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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

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


车传波


【摘要】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院体制;独立审判;司法公正
【全文】
  

  始于1996年的中国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重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解决法院的独立审判,即独立审判问题;二是完善诉讼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实现司法改革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的部署下,分别于1999年、2004年和2009年颁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果,无疑在诉讼制度,特别是诉讼程序的完善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但在法院体制自身改革方面,却进展甚微。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国家机关,如果法院自身的体制不够完善,那么无论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如何完备,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研究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路径,对于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的宪法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


  

  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分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1] (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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