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在公司决议不分配股利的情形下,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同样要合理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二者的关系,但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1.公司决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果股东通过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同时,通过矫正程序上的不足,可以重新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则不予受理股东所提起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2.公司决议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是由于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攫取和占有公司的利润,很难与中小股东重新形成分配股利的决议,则此时应当受理股东提起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3.程序上不存在瑕疵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作出不分配股利的决定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时,此时即使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也很难形成新的分配红利的决议,应准许股东提起股利分配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向股东直接分配股利。对于前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矫正程序、形成新的决议,应当由原告方进行举证。原告如果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控制股东不可能通过启动新的决议程序作出新的决议,则对其提起的股利分配之诉不予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保证司法机关不过度地介入公司的治理,又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在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对于受到损害的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如何进行救济,需要有效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关系。如果完全交由公司自治解决,将会使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陷于困难的境地,难以有效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如果所有的纠纷均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干预,公司本身的经营自由和效率将无由实现。笔者主张有机协调二者的关系,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能够充分关照各方的不同利益,对各类不同的情形给予区别对待,设计各自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期切实促进公司法所蕴涵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得到平衡实现。
【作者简介】
郝磊,单位为天津师范大学。
【注释】吴越:《
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甘培忠、刘兰芳主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9年第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蔡立东:《公司自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7页。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页。
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09年第6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甘培忠、刘兰芳主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王欣新:“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载2007年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