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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判决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标准


  

  在公司不召开会议就股利分配进行决议的情形下,法院受理股东提起股利分配的诉讼后,应如何判决向股东分配股利呢?应该说,各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未尽一致。有的法院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的税后利润为基础,在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之后,将剩余的额度乘以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算出股东应当分配的额度。[8]有的法院则采用酌定方式,推算出应向原告分配的数额。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的毛某与北京海德斯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利纠纷案件中,法院参照相关行业利润水平酌情确定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的经营利润率为30%,以此为基础扣除20%的法定公积金、10%的任意公积金后,将剩余的额度乘以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作为利润分配给原告。[9]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所分配利润的合理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分配股利期间的利润进行审计,进而确定应分配数额的做法比较科学。上述法院在审计机关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的情形下采取酌定的方法直接推算出分配数额的做法值得商榷,其分配额度的确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以审计确定利润额度进行分配的做法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把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后的利润均计算在分配利润的数额内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在确定分配额度时,应当考虑公司自主经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适当扣除公司运营需要从税后利润中支出的合理部分(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理开支、为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或者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的合理支出,等等)。至于何为需要从税后利润支出的合理部分则应由公司进行举证。如果其不能进行合理的举证,则相关支出不能从应分配数额中进行扣除,而应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此外,以审计确定利润额度进行分配的做法还存在着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取的任意公积金数额应当控制多少比例?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如何提取依照公司法应当经股东会会议讨论通过,强制扣除对股东是否公平?所有这些均需要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予以明确、统一地规范。


  

  四、公司决议不分配股利情形下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可诉性的分析:决议是否存在瑕疵


  

  在决议不分红的情形下,应主要集中于考察公司作出的不予分配股利的决议是否存在瑕疵。这里所说的公司不分配股利决议的瑕疵,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具体情形:


  

  1.公司不分配股利决议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配股利方案的审批权应属于公司的股东会。因而,不分配股利决议在程序上的瑕疵,应是指股东会议在对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决议时,其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的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如,在召开股东会议之前,董事会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地通知股东,或者遗漏通知了部分股东,或者通知中没有写明将讨论股利分配问题等,可以视为召集程序上存在着瑕疵。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表决方式上存在着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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