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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而在公司不分配股利不属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并且严重侵害股东的股利分配权时,对股东的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就是必要的了。尤其是在公司不分配股利本身成为大股东压榨小股东的手段或者攫取和侵占公司利润的工具时,更需要引入一定的司法干预。与小股东往往将股权的实现系于从公司中分取红利不同,大股东通过行使其控制权,往往会有更多获取利益的渠道。在实践中,除了股利、资本利得外,还包括股东通过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获利,也包括公司对购买自己的股票者给予财务资助。其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股东从公司取得贷款、无偿获得公司的担保、从公司赊购商品和服务、以低价从公司购得产品、免费使用公司的销售网络、信息技术等资源、获得在公司任职的机会及相应的报酬等方式从公司中牟取利益。[7]如在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议情形下,董事会不制订或不提交利润分配方案并非正常的商业判断,而是为了实现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的利益,将会造成股东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有违股东平等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为受到损害的股东维护利益提供合理的渠道。


  

  在公司不分配股利不属于合理的商业判断时,股东提起股利分配之诉,是否需要以长期不分配股利为条件呢?笔者认为,应主要看其是否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权造成了严重侵害。期限较长,通常可以作为认定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考量因素。但是,严重侵害股东利益并不一定以期限较长为必备要素,即使不分配股利的期限不长,但是对股东利益侵害非常严重,也应允许股东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


  

  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救济的具体方式


  

  在公司不召开股东会议就股利分配作出决议的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股东提起股利分配之诉的案件?对此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应当准许股东提起股利分配的诉讼,并直接判决向股东分配股利。有的则认为,法院无权不经股东会会议而直接处理股利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一刀切的做法未尽妥当,应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进行处理。1.虽然公司不分配股利违背了商业判断的一般要求,但是并不存在大股东压制小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攫取和侵占公司利润的情况。在此情形下,股东应当通过行使临时股东会议召集的提起权或者依法行使有关股利分配的提案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由法院直接判决如何分配股利。2.公司不分配股利违背商业判断规则,同时成为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手段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大股东运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当攫取和占有公司的利润,已严重侵害了未分配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股东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股利分配的请求,则法院应当就如何为该股东分配股利进行判决。其原因是:在此种情形下,公司不分红本身就是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结果,已经直接、严重地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司通过自治解决,不仅对受到损害的小股东不公平,而且公司也很难通过公司自治作出合理的决议。惟有由法院依据公司的盈利状况作出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判决,才是公正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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