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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郝磊


【关键词】股利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
【全文】
  

  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便失去了对财产的支配权,而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而股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从公司中获取利润分配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公司虽有良好的盈利,但是却不依法向股东分配股利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时,受到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救济。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能否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救济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实践中的认识未尽一致。[1]如,针对公司不依法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分配股利决议时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有的观点认为,公司成立并盈利后,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向其分配股利。公司未能及时向股东分配红利,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股东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给付股利,法院应予准许。[2]而有的法院则认为,股东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决定分配利润的权力在股东会,而非个别股东。公司法三十五条仅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在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并未赋予股东越过股东会直接提起分配利润诉讼的请求权。股东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3]即便是受理了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案件的法院,在能否直接通过判决为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时应采取何种计算标准与方法等问题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判的过程中操作困难,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正基于此,笔者拟对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希望为实践中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


  

  一、公司侵害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之主要表现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拟订和审议批准的权力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会行使。当公司存在赢利,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时,股东会应当在董事会拟订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董事会也应当严格按照决议向每一股东分配股利,否则就可能侵害股东所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实践中,由于不分配股利的具体情形存在着不同,公司侵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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