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广义的分配概念更加注重行为表象背后的经济实质。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分配”,判断的标准是其引发的经济效果。如果该行为导致公司的财产无对价地从公司流向股东,则应视之为分配,不管其冠以何种名义,是否贴上“分配”的标签。换言之,任何一项公司财产流向股东的交易,只要不是股东以非股东身份与公司进行的正常商业交易,都属于分配。[9]因此,不止一般意义上的利润分配属于分配,股份赎回、股份回购、实质减资、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本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设定并清偿公司债务的行为,以及公司未获得对价或者公允对价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均属于分配。相反,前述广义利润分配概念包含的按法定用途对所作的拨定、股份股利、股份分拆以及公司在亏损时的形式减资等行为,均未导致公司财产流向股东,因而不属于分配。
当然,一般意义上的利润分配与股权回赎、股份回购、实质减资、关联交易等其他方式的分配显然存在着许多区别,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视其为各自不同的制度。比如,利润分配通常按照股权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分配比例,统一地向股东分配;而股份回赎、股份回购则往往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部分股东,并不遵循股权平等原则。[10]至于关联交易,从表面上看,往往具有一定的对价,与分配的无对价特征恰好相反。而且,利润分配的客体是相当于利润的财产,而其他形式的分配,分配的财产在数额上可能限于利润,也可能还包括公司的资本数额或者其他储备。此外,股份回赎、股份回购、减资以及关联交易各自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程序,也与利润分配不同。尤其是,减资与利润分配、股权回赎、股份回购、关联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减资必须事先履行债权人保护的相应措施,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公司清算时股东只能在公司清偿全部对外债务之后才能分配剩余财产的前端保护做法是一致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减资与剩余财产清算类似,不同于利润分配、股权回赎、股份回购、关联交易,大陆法系及欧盟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不把减资作为分配看待,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那么,实质的广义分配概念意义何在?由于分配制度涉及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质分配概念的优势在于,采此概念有利于规范各类公司财产流向股东的行为,防止在禁止违反法定限制规则的违法分配行为时因外延不清而出现规范漏洞。大体来看,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中,违法分配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违反作为分配前提的法定限制规则,即在不符合分配条件时进行分配或者超过可分配的数额进行分配,这是典型的狭义的违法分配。法定分配限制规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违反这种规则的违法分配无效。第二种违法分配则是虽然符合向股东分配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分配程序、时间、标准、方法等方面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分配决议违反股份平等原则,等等。此种违法分配,往往与公司债权人无涉,也并非一概无效。相应地,两种违法分配在股东的返还义务、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以及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等相应规定上也不相同。此外,统一各种分配行为的法定分配限制规则,可以减少法律规范的复杂程度,节省立法和执法成本。
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分配行为的不同界定,反映了或重实质或重形式的不同立法理念。也许是认识到了实质分配概念的制度优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开始予以采纳。比如,取代原《日本商法典》的《日本公司法典》,在利润分配限制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纳入了股份回购、股份回赎,同时删除了原来在股份回购条款中设置的资金来源限制规定。[11]这说明,《日本公司法典》已经把股份回购、回赎视为分配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