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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尊重商事审判特性,树立正确的商事裁判理念,科学发挥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作用。商事审判能否顺利实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愿望,主要取决于能否最大限度地认识并遵循了商事审判的客观规律。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对商事审判独立性的认知日益深化和统一,[13]但在商事裁判理念方面,远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迫切需要深入研讨。鉴于商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商业和增进财富,[14]笔者认为,当前应当树立以下四个方面的商事裁判理念,以利于商事审判诉讼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正常发挥。1.尊重商主体营业自由的理念。良好的经济秩序以市场行为的有效运行为条件,过多的无效行为会破坏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秩序条件,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序。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慎重调整违约金,严厉制裁违约、失信、欺诈行为;严格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防止当事人转嫁正常的商业风险。2.全面保护商主体正当利益的理念。对于商事活动的逐利性,不应当怀有敌意。商事活动的逐利性在激励个体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财富,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商事审判应当旗帜鲜明地依法保护和鼓励商主体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还应当树立有偿性判断思维,充分注意到理性的商事主体通常不会从事不计成本的经营活动,商事合同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应当加强对诚信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其实,可得利益赔偿并非使守约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3.促进商事交易便捷高效的理念。商事交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对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了客观要求。应当准确把握商法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短期时效、简易免责等制度要求,尊重商主体基于便捷交易的习惯和惯例。与此相适应,商事法官应当树立高效裁判的思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越规范,商事活动流转越快捷,市场主体对法官的效率要求也就越严格。古希腊人提出商事案件需迅速裁决的意见被规定在罗马法之中,并成为后来商法的一个重要原则。[15]4.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理念。市场规则是否清晰明确,管理规则是否公开透明,是市场主体判断交易是否安全的根本依据。商事交易追求简便迅捷,必然要求有安全保障。只有增强商主体的安全感,才能调动其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为此,应当保证商事裁判标准的统一。此外,还应当重视外观法理和无因性法理的制度功能。外观法理具有确定的效力,交易者可根据某种外观表象来判断权利的归属和交易的达成,无须额外花费成本调查权利或者交易状况。[16]严格把握商主体法定、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等要求,注重和强化对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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