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权的判断权本质属性决定了商事审判活
动在商事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本体地位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具备了主体性特征,即司法已经从结构上与社会系统其他结构——立法、行政、宗教、道德等存在——区别开来,有着自身的功能价值、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换言之,司法有了自己区别于他者的、清晰的面目。比较而言,“行政部门不仅掌握着荣誉,也执行着社会的刀剑;立法机构不仅把持着钱袋,也规定着管制每个公民的义务、权利的规则。相反,司法部门既不能影响于刀剑或钱袋,也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或财富;它也不能作出任何主动的决定。确实可以说,它既无强力,也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力。”[6]作为一种判断性质的权力,司法作用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案件;司法作用的方式应当是在解决纠纷中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向社会提供行为预期;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坚守中立性、程序性、适用平等性等基本要求。这些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不同,主要应当通过诉讼内的工作发挥作用。就商事审判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而言,核心工作必须定位于审理好商事案件。
此外,就人民法院诉讼外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而言,看似游离于审判活动,其实均源自且其成效亦取决于诉讼内的执法办案工作,[7]进一步彰显出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本体地位。“能动,表示一种积极的主动,从其作用范围上讲没有确定的边界。但是,当能动与司法相连接,它就因为司法的存在而有了明确的边界。……能动司法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8]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安东尼奥·拉默认为:“法官必须注意他作为改革者的言行不得妨碍其履行自己的首要职责——公正无私地执法断案”。[9]
三、进一步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商事审判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虽然从未缺位,但还没有完全到位。鉴于商事审判活动在商事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本体地位,笔者就今后商事审判如何通过落实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去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坚持能动司法,将更多的商事法律纠纷纳入审判范围,扩大商事审判诉讼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覆盖面。现代法治社会中民商法与刑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法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10]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各种法律关系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变化,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更面临众多的问题,因为立法滞后、市场行为超前的现象在商事审判中最为突出。[11]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投身于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的事业中来,而不能袖手旁观、坐等立法体系完备之后才开始全方位地介入商事法律生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行政权的作用空间有可能进一步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有可能进一步拓宽,[12]可以说,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尤其是涉及市场经济的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商事审判具有先天优势,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力度。与其它民商事案件相比,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概括清理围绕债务公司引发的各类法律关系,最终公平、批量、彻底解决涉及债务公司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规范、净化市场主体退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完善。这种概括清理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审判方式为商事审判所独有。从这个角度来说,商事审判通过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在更高的价值层面上参与和推进着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