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基于现代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的事实
公司治理理论及相应的结构设计是为解决因两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而进行的制度设计,但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有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一)公司治理结构:基于现代股份公司两权分离的实际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因应股份公司的实践而丰富和发展。现代股份公司的发展所引发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为了解决两权分离所引发的代理成本问题,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资回报,各国公司立法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具体的公司需求,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股东)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股东)的目的。此即为公司治理。一般认为,按照公司治理这一命题产生与发展的逻辑,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公司治理。狭义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4]广义上的公司治理是按照共同体论(communitarians)而构建的,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司不仅追求赢得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且应当承担社会责任。[5]
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依据上述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而由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内部机关的设置、权力分配和制衡的模式。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制(或称单轨制)”和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或称双轨制)”;“二元制”又可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监事会下设董事会制度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列制两种模式。[6]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在董事会内部分设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并按分别享有经营权和监督权的模式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英国则建立了以公司外部独立审计制度为特色的治理模式。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设计虽因各国的国情、历史、法律文化等因素而在具体的模式设计上有所不同,但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股份公司(公众公司)股权的社会化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经营者)对所有者(股东)利益的背离;其始终是以大型股份公司为参照的,其理论起源也是基于Berle和Means对美国200家大型股份公司的分析而在其论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所得出的结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两权分离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为解决代理问题而设计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无论是从起源和历史沿革、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等角度,均是以股权较为分散的现代股份公司为基点和参照的,“最为根本的是,当今我们思考问题的角度,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以这些巨型单位为基点,而不是以私人企业大量的小型竞争单元为基点”。[7]然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数量占多数的仍然是封闭型公司”。[8]为了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有限责任公司因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Reichsgesetz betrefend die GeselLschaften beschrankterH afhzng)的颁布而诞生,“与股份公司相反,它不是从实践中产生的,而是由法学家和立法者一手设计出来的”。[9]其基本的设计理念,在于融合了人合性的无限公司和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两者的不足,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更便利、更有效的投资工具,以配合当时日益发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施以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如雨后春笋,盛极一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