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国会制约下的专门化单一机关体制是日本,在日本,反垄断执法机关主要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设立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实施反垄断法的竞争政策,是隶属于首相而独立于内阁行使职权的政府行政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是实施反垄断法、各种核准的受理和审查、经济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研究、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咨询、就反垄断法的适用发布指南,并对一些请求做出反应。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行政权、准立法和司法权三项职权。公正交易委员会主要是行政制裁措施,它包括发布排除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命令和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等措施。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虽然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而且也成立了反垄断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但是其始终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俄罗斯是典型的转轨经济行政主导型体制,其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联邦反垄断政策与企业扶持部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是俄罗斯反垄断的立法、执法和行政裁决机关,负责解决有关反垄断的行政管理争端,但不涉及经济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服,有权向一般法庭或经济法庭起诉,要求部分或全部撤销联邦反垄断部门的决定,或者要求取消或更改由联邦反垄断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课收罚金的决定。联邦反垄断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培育商品市场和促进竞争,以及预防、限制、排除垄断活动和不公平竞争的国家政策。俄罗斯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其执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不强,执法机构庞大且效率低下。
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维护自由、保护竞争,它是竞争政策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国家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而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反垄断执行机构设置的有效性。通过上述有关反垄断体制设置的比较,可以看出在确立反垄断执行机构及其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兼顾司法与行政的相互制衡性、反垄断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垄断机构运行的高效性和协调性、人员组成的专家性等这些国际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来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