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的保障,《规定》的出台与不出台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如果没有认识到《规定》在刑事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而是把《规定》看做是工作的一种障碍,从而产生一种抵触心理和情绪,那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不知道到底还会有多少类似赵作海冤案的发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告诉我们,“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18]因此,我们在努力实现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规定》技术层面的完善,同时更要继续做好司法从业人员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培训机制和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建设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职业共同体。
另外,从“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来看,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排除而导致冤案的发生,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中央一再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能代行司法权,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党委机关[政法委]具有组织、领导和案件协调的权力,所以在地方尤其是在基层,政法委的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予以规范。所以,《规定》预期功能的实现还有赖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作者简介】
冯军,男,河北临城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笔者根据现有资料统计,从1990年到2010年,我国学术界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题发表的论文有400余篇,另有100多篇硕、博士学位论文。单从数量上看,成果不可谓不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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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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