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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规定的功能期待及其实现

  

  没有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的保障,《规定》的出台与不出台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差异。因为如果没有认识到《规定》在刑事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而是把《规定》看做是工作的一种障碍,从而产生一种抵触心理和情绪,那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不知道到底还会有多少类似赵作海冤案的发生。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告诉我们,“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18]因此,我们在努力实现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过程中,不但要追求《规定》技术层面的完善,同时更要继续做好司法从业人员准入机制、考核机制、培训机制和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建设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职业共同体。


  

  另外,从“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来看,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排除而导致冤案的发生,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中央一再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能代行司法权,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党委机关[政法委]具有组织、领导和案件协调的权力,所以在地方尤其是在基层,政法委的意见往往对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予以规范。所以,《规定》预期功能的实现还有赖于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独立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作者简介】
冯军,男,河北临城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笔者根据现有资料统计,从1990年到2010年,我国学术界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题发表的论文有400余篇,另有100多篇硕、博士学位论文。单从数量上看,成果不可谓不丰硕。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2-33页。
具体内容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艾伦·德肖微茨著,唐交东译:《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259页。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第4页。
林钰雄:《从基础案例谈证据禁止之理论与发展》,朱朝金等编:《刑事诉讼之运作》,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5页。
苏永钦:《司法改革的再改革》,台北月旦出版公司,1998年,第14页。
吴兢:《司法要追求看得见的公正》,http://www.news.21cn.com/domestic/yaowen,2010年8月10日。
评论员:《罗干在全国公安局长会议上强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http://www.web.peopledaily.com.cn/zdxw,2010年8月10日。
《罗干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21gwy.com/sfzg/231 9/a/7707/PageGwy3_6,2010年8月10日。
周永康:《冤错案损害公信力,死刑案要不枉不纵》,《新京报》,2010年5月21日。
吴海龙、周永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9日。
陈瑞华:《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4日。
王炎:《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第242-243页。
冯军:《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研究:在政治社会学语境中的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63页。
冯军:《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宏观思考》,《中国律师》,2009第10期。
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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