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定》的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博士深刻地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对于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非法证据进行合理甄别和取舍,不仅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当事人的宪法和法律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护,而且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13]毋庸置疑,《规定》的出台,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保障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社会公众对“赵作海案”等案件中频频出现的刑讯逼供问题的不满情绪,有利于争取今后通过规范刑事取证行为、杜绝冤假错案来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同。对此,陈瑞华教授也认为:“透过这两个法律文件,人们会感受到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避免违法取证、维护程序法的实施以及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更大的信心。”[14]
三、《规定》预期功能的实现
当然,我们在为《规定》的出台而欢欣鼓舞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规定》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另外,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现代化的进程尚未结束,不但缺乏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经验,而且在观念和制度上许多传统的因素仍然制约着司法在理想向度上的运作。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些问题,并且通过不断的社会改造、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逐步地实现《规定》所承载的预期功能,才能最终实现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转型。其中,由于技术性的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学界也多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在这里重点探讨如何通过社会治理机制的转换和司法职业制度的保障来努力实现《规定》的预期功能。
[一]积极实现社会治理机制的转换
在西方国家,人本主义理念的张扬使国家治理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这一治理目标,他们一方面在观念层面上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另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强调规则的治理,这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模式。法治模式是实现上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5]。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是一个与公民权利无涉的范畴,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而旨在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如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话语系统中,公民在权利保障问题上根本不享有任何话语权,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客体化足以凸显出国家权力的绝对化。但是,也正是在这种语境中,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人们丧失的是权利和尊严,但是换来的却是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得到的是一种较为充实的安全感。如果不是国家权力强大到足以惩罚已然的犯罪人和震慑那些未然的犯罪人,犯罪的猖獗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会使人们丧失安全感,而安全感的丧失则会影响公众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认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