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人权的保障问题,尤其是在《世界人权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为刑事司法设置了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标准。可以说,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正如美国当代着名法学家德肖微茨所言:越是最危险的时刻,越是能显示出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只有连被告人这种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的权利都能保障得完美无缺,才可说这个社会具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4]
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目标。[5]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受错误路线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仅仅停留在宪法规范的层面,在观念、基本法和司法层面上缺乏相应的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后,党和政府日益重视公民人权的切实保障,一方面通过参加或缔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人权保障领域的国际公约,昭示我国党和政府保障人权的坚定态度;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基本法律和完善司法制度,为保障公民人权提供坚实的立法基础和公正司法的保障。进入21世纪后,我国更是加大了人权保障的力度。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原有的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标志着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诺了保障人权的义务;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不仅仅是我国政府践行人权保障这一宪法义务的重大举措,更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保障问题已经步入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
当然,在我国人权事业稳步发展的同时,受到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人权保障尤其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还存在诸多观念和制度性的问题,如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等仍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的法治化进程。其实,党中央在前些年就指出:“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程度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此,政法机关要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也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6]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行为,严重侵蚀着法治的基础,所以通过规范刑事侦查中的取证行为来保障人权就成为当务之急。“证据使用理论之基本课题,乃在于衡平国家追诉利益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7]《规定》的出台,显然旨在通过对刑事侦查权力的合理限制,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以彰显我国党和政府保障人权的坚定信念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