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规定的功能期待及其实现
冯军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载着人们对弥补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该规定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形成,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预期功能的实现既有赖于我国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转变,即实现以安全维护价值为取向的社会治理机制向以权利保障价值为取向的社会治理机制转换,也有赖于在制度上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功能期待;公众认同
【全文】
在现代社会中,人权理念的张扬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在程序正义价值主导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和运作规范。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开始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到现在为止,研究已经初具规模,成果较多。[1]当然,我们在肯定这些研究成果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目前研究尚存在研究对象狭窄和研究方法单一的缺陷。因为学者们的学术兴趣主要集中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性问题的探讨,鲜有学者运用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功能及其实现问题进行研究。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尽管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呼吁制定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种诉求实际上没有也不可能对立法机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为理论界没有为如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现行政治和司法体制框架内的运作效果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因此,笔者以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与其说是理论界长期呼吁的结果,不如说是国家在“赵作海案”发生后为了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而做出的政治抉择。在理论界尚未提供充分理论支撑、实务界也没有相应理念保障的情况下,《规定》的出台促使我们跳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统研究思路的藩篱,尽快实现从注重相关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向重视制度性问题研究的转变。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承载的预期功能及其实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以期对促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效果的实现有所裨益。
一、对《规定》直接功能的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指出,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通知》的要求来看,出台《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可以说是对《规定》所应承载的直接功能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