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法理的角度讲,消费者享有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但从操作层面看,由消费者来享有利息收入却并不现实。还是以支付宝为例。按目前的日交易量12亿元、沉淀资金最低84亿元计算,如果按照2009年的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6%来计算利息收入,则该部分沉淀资金每日产生的利息收入为8,400,000,000*0.36%/360=84,000元,1个交易周期(7天)利息收入58.8万元。然而,目前支付宝用户数已经高达2.5亿户,这笔利息收入摊到每个消费者头上则会微不足道。假设一个消费者通过支付宝消费5000元,货款一周后由支付宝转给商家。则在此一周内,消费者应获得的利息收入为5000*0.36%/360*7=0.35元,每日所获得的利息仅为0.05元。考虑到目前支付宝的日交易笔数达到500多万笔,每秒交易笔数在50笔,如果让支付宝或者支付宝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可能高得惊人,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
或许是考虑到这种技术上的障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以支付宝为例,《服务协议》明确了支付宝对于该部分利息收入没有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该协议第四部分——《“支付宝服务”使用规则》中声明:“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四(十),来源:支付宝网站,http://help.alipay.com/lab/help_detail.htm?help_id=1515,2009年12月18日访问。)消费者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之前,必须首先同意第三方支付商的服务协议,因此事实上也不得不放弃对该部分利息收益的权利。
但是,既然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操作上的困难也并不使得该收益就转归第三方平台营运商所有。即使对于免费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支付宝公司来说,其至多可以要求消费者放弃利息的一部分以弥补支付宝代收代付服务的成本,而不能主张对全部利息收入的所有权。实践中,支付宝公司将该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应付账款”并放在相关银行的账户中,既是无奈之举,也折射出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回报无门的尴尬境地。然而,随着利息收入日积月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终究不能永远作为不知道该付给谁的“应付账款”而存在。
四、化解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僵局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为我们今天化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益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僵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7]。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公开发行新股吸引了大量资金。投资者将申购新股的资金存放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上,通常会冻结三至五个工作日,以待主承销商完成申购抽签等程序。巨额的申购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往往高达数千万元。对于这笔新产生的巨额财富的归属,最初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其视为上市公司的收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股票发行的溢价,不应视为收入,而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账户;也有人主张应收归国有,因为它来自于国有银行提供的利息。而从法理角度看,这部分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界定为申购股票的投资者所有,但考虑到投资者数量众多,返还冻结利息收入显然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