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缺失不仅导致了公众认知的混乱,也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带来了困扰。支付宝对于其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的官方解释是:对于客户交易保证金,支付宝完全按照“专户专款专用”的金融标准进行管理,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进行监管,后者每月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公众可以查阅;而对于支付宝中沉淀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则都以“应付账款”的形式放在相关银行账户中,支付宝并未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使用。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并不知道这笔利息究竟应该归谁所有,所以也不去动用这些利息(参见“支付宝总裁:想盈利已可随时盈利”,来源: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08chanye/2008-12-03/content_3892573.htm,2009年12月17日访问。)。
从公司财务的角度看,“应付账款”只是短期负债。如果第三方支付商有受益的权利,则应当将这部分利息收入归入第三方支付商的利润;如果第三方支付商无此权利,则应当将“应付账款”科目上的相关资金尽快转给相应的权利人。因此,以“应付账款”的方式反映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并长期化,实在是支付宝公司的无奈之举。此外,如此天量的沉淀资金以托管账户的方式闲置在银行,也是资金的一种浪费(“因此,支付宝无法像沃尔玛、国美一样将其以供应链融资方式运作,也不能按其海外同行如PayPal等机构的做法,通过基于保证金账户的小额贸易融资、信用卡等方式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最近,支付宝与建行合作,推出了一种类似于贸易融资的“卖方信贷”系统。支付宝以曾经的电子交易数据为基础,制定了一个严密的信用模型,由银行对通过支付宝认定质量较好的客户给予授信,然后银行再以被保证金账户锁定的全额货款作为质押物,基于真实的交易发生,逐笔向卖方进行放贷。虽然该业务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低于1%,它的推进却并不顺利。“主要原因在于多数银行不能凭这种以网络交易数据为基础的信用评定来授信甚至放贷。”参见乐佳超,即下文参考文献[4]。)。由此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权属问题已经成为相关决策部门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沉淀资金法律权属的确定——基于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
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收入产生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付款行为。因此,确定其资金的法律性质及所有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分析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消费者与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常识理解来看,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两种合同关系,即:消费者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代为保管时,双方之间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365条下的保管合同关系(参见《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部分资金随后因延时交付或延期清算而形成第三方平台的沉淀资金。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消费者支付货款的指令,将该货款支付给商家时,根据《合同法》第396条,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参见《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