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以支付宝为样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进行初步探讨。之所以选择支付宝,主要考虑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技术性较强,而支付宝是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场中交易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的机构,其交易流程最为人们熟悉;同时支付宝也是国内唯一一家对沉淀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公示的支付平台(200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2009年7月前在央行完成登记,包括支付清算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但国内40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只有支付宝对其沉淀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公示。参见梁柯志:《央行摸底第三方支付:“登记”在望“发牌”尚早》,《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5-04。),为文本的分析提供了一些宝贵的数据。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流程,特别是支付宝运营模式及其服务协议,探讨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营运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对未来决策部门如何确定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的法律性质提出建议。
一、沉淀资金问题的产生及其背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
沉淀资金问题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特的支付系统不无关系。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中,资金的支付过程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同时进行付款人账户的借记与收款人账户的贷记。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的处理并不同步,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的资金流是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给卖方[3]。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货款普遍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
这里以“支付宝”常用的交易流程为例,简要描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模式(需要说明的是,支付宝公司还有一种“即时到账”的付款程序,即支付宝收到买家的货款后立即支付给卖家。该程序下不会产生沉淀资金问题,因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首先,买家在网上选中自己所需的商品并在网上把货款付给支付宝所提供的“网络虚拟账户”(实际上是支付宝在银行的账户),支付宝收到该货款后立即通知商家;买家收到商家的货物并验收后,再通知支付宝向商家付款。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归商家,交易才算完成。
据支付宝营运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介绍,支付宝的一个交易流程通常为7-10天[4]。而截止到2009年12月8日,支付宝注册用户达到2.5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日交易笔数达到500万笔(参见“支付宝简介”,来源:支付宝公司网站,http://ab.alipay.com/index.htm?Nummain=13,2010年1月30日访问。)。即使以7天的交易流程计,由此产生的沉淀资金也超过了84亿元。如此天量的资金,其权利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自然会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甚至引发人们对营运商将庞大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利润来源的质疑。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沉淀资金的权属进行规定。目前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5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年10月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公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该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管理,但是同上两部法规一样,它主要从金融安全角度考虑如何监管问题,而不是财产法问题(《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财产法相关的唯一条款是第38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的权益归参与者所有。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用于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0%,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对“清算风险保证金”的含义缺乏更进一步的解释,笔者以为与本文讨论“客户交易沉淀资金”并非同一属性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