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
——以支付宝为样本
张春燕
【摘要】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出现,产生了新的财产法问题,即因交易延时支付所导致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手中,围绕该资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归属,实务中以及法理层面都存在争议。以支付宝为样本进行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构成了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其利息收入也应当归消费者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对此无权擅自占有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将该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给消费者所产生的高成本,可借鉴我国对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划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资金来源,由此在理论上实现了沉淀资金权属的逻辑自给,在实践中也有助于提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支付宝;所有权;孳息
【全文】
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人们熟知的国外营运商包括易趣公司旗下的Paypal,国内如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支付宝、腾讯公司旗下的财付通以及独立第三方平台快钱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营运商独立于商家与消费者,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为电子商务中的买卖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货款交付的中转站。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有效地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瓶颈——网上支付的信用与安全问题,从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1]。
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广泛应用也暴露出一些金融隐患问题。近年来屡屡被媒体披露的所谓支付宝“三宗罪”——信用卡套现、洗钱以及沉淀资金——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2]。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套现、洗钱这两个问题,支付平台的营运商、相关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都有了一些针对性的制度改进,但因沉淀资金所引发的问题却似乎游离于各方的视野之外,也令支付平台营运商无所适从。这其实并非监管部门的失职,而是因为与前两个问题主要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不同,第三个问题属于典型的财产法上的问题,非监管者与市场主体可以定夺(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其他金融监管问题,比如主体资格等的讨论,参见刘春泉:《第三方支付被推到了法律风暴前沿》,载《上海证券报》,2009年4月17日;毛俊华,徐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政策监管》,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网站2009-03-15,来源:http://www.shanghainetwork.org/?viewnews-640,2010年2月22日访问。)。当买方将资金划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第三方支付商与买方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该部分资金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营运商是否可以使用该资金?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用户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将越来越庞大,根据交易双方结算周期的不同,这笔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商的账户上并带来相应的利息收入,那么,谁应当享有该利息收入的受益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作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虚拟交易”这一新的交易形态所派生出来的新的财产类型,并无法律依据可循。如何确定其权属,实质是一个立法博弈过程,需要将法律原理与交易效率、公平综合加以考量。对此,我国证券市场对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