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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

  

  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购买者的目的在于以尽可能高的速率上网。由于网络运营商出售的无线上网带宽是相对固定的,而且盗窃者与被盗者“共享”同一带宽,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盗窃行为必然导致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购买者的上网速率下降甚至网络瘫痪,使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更严重的是,倘若无线上网是以上网流量方式计费,被盗者还得为被窃取的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支付更多费用。相较之下,盗窃者并无任何合理利益存在:对于众多蹭网者而言,不付费上网纯属不劳而获,而且还损害了被蹭网者的合理利益,因此在道义上应受谴责,在法律上亦应受制裁;至于少数把窃取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作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跳板的盗窃者,其社会危害性重于蹭网者,更为道德与法理所不容。


  

  二、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被盗揭示的法理困惑与法律漏洞


  

  事实上,不论是比较当时上网速率与以往上网速率的差别,还是通过检查无线路由器中通过同一用户名上网的计算机数量,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购买者都不难核实自己是否已被他人蹭网。另外,为无线信号接收范围所限,蹭网者无法在蹭网时远离被蹭网者(按照现有的技术手段,由于远离被蹭网者将无法正常接收无线信号,所以蹭网者距离被蹭网者的直接距离一般不会超过2公里;有些蹭网者因为受到低性能无线网卡的限制,甚至与被蹭网者仅保持一墙之隔。),并且由于蹭网往往会保持长久持续状态,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购买者在发现被蹭网后,也能够在网络运营商的帮助下比较容易地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查找到蹭网者所处的具体地点,进而发现蹭网者的真实身份。至于只把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作为从事其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窃者,因为其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持续时间一般相对较短、盗窃频率相对较低,不管是发现盗窃事实还是查获盗窃者真实身份都比较困难。同时,在存在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被盗现象的各个国家和地区,蹭网者数量均远远大于以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为手段、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盗窃者数量,因此由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被盗引起的纠纷基本上都发生于蹭网者与被蹭网者之间。


  

  虽然蹭网已经对网络通信秩序与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但是由于现有的法理与法律从未明确界定过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蹭网行为的性质也就难以认定,致使对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保护基本上被局限于公法范畴(蹭网通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予以处罚;在通过蹭网向他人计算机输入病毒或木马程序时,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法律在补偿被蹭网者利益方面难有作为。比如说,法律实务界有人认为对于在公共场所未设密码的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蹭网并未违反法律,却未考虑到开门未必表明愿意揖盗。有人认为唯有无线上网按流量计费时,蹭网才构成盗窃,在其他情况下仅构成侵害通信安全与通信秘密,却未考虑到即使是按时计费,蹭网导致被蹭网者上网速率下降甚至瘫痪也同样会造成经济损失。也有人主张蹭网若无攻击性且不影响被蹭网者上网,应被默许而不构成侵权或犯罪,却未考虑到权利被侵害的根本判定标准不在于权利客体受影响的实际程度,而在于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垄断意志是否已被不当干预,因此即便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所受影响不大,蹭网仍可构成不当得利[3]。在过多纷争迫使众多被蹭网者不得不转向以私力救济形式维护社会正义之时,此类新现象的涌现向人们揭示了以下两项法学研究的困惑与法律规范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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