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
蒙晓阳
【摘要】针对时下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频频被盗而法律保护不力的现象,从现实与法理两方面论证其法律性质为物并据此提出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蹭网;物权;物
【全文】
对于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来说,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就像兜里的刺,不断挑战着规范的圆满和理论的自足;又像拂帆的风,永不停息地为规范的完善和理论的进化提供着强劲动力。近期出现的诸多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案例恰是社会生活此种特性的典范之一,这类案例所揭示的法理困惑与法律漏洞,使人们不得不正视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法律性质。
一、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及其被盗现象
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是指网络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的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无线上网方式传输数据的网络通信资源。它是现代网络技术创造的新产品,使网民不再受限于传输线路端口所固着的狭小范围,得以在无线信号所达到的广阔地域内随时随地上网,尤其能够满足喜欢经常改变上网地点的网民、上网地点缺乏传输线路设施的网民以及上网地点缺乏某些网络运营商准入条件的网民的特殊上网需求。与传统上网方式一样,网民以无线方式上网前也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在固定带宽的限制下实现网络数据传输,最终以计时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其应向网络运营商支付的费用。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传统上网方式是通过固定传输线路(如光纤、电缆、电话线等)传输数据,而无线上网方式是通过无线信号传输数据。由于无线信号传输的数据比固定线路传输的数据更容易被他人截取和破解,所以自无线上网方式诞生之后,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就经常成为盗窃的对象。
在2007年甚至更早以前,中国内地以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多次报道过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案例。多数盗窃者的目的相对单纯———只是想不付费上网而已[1];但在少数案件中,盗窃者的目的在于借用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购买者的IP地址,增加警方追查自己真实身份的难度,进而在网上实施洗钱、电子商务诈骗、下载儿童色情录像或者盗版软件、盗窃或者修改他人计算机中存储的信息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大概在2008年下半年,这种新型盗窃活动蔓延到中国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内地以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为跳板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并不多见,绝大多数盗窃者只想“节省”上网费。如今,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盗窃活动已在中国内地泛滥成灾,内地一些主要城市的电脑市场附近基本上都能以一百余元至三百余元不等的价格买到专用于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无线网卡[2]。被蹭网者不仅限于个人网络用户,也包括企业法人。2009年7、8月份以后,中国内地因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的盗窃与反盗窃导致的纠纷与讨论达到一个高潮,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这项新生事物终于引起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部分网民甚至还为仅以不付费上网为目的的盗窃无线网络数据传输资源行为取了一个非常形象的称谓,即“蹭网”———“古有凿壁偷光,今有无线蹭网”的感慨流行于各大论坛。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盗窃无线网络”或者“蹭网”等关键词,可以轻易检索大量相关信息:蹭网者们关于如何更好地蹭网的经验交流、被蹭网者们关于如何防范蹭网的经验交流以及对蹭网者群体的指责、各类媒体对于蹭网案件的报道,甚至可以查到专门用于蹭网与反蹭网的多种应用软件及其下载地址。